1.交通費包括到本校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2.僅補助考生本人,申請時需檢附身分證明。
3.外離島學生機票、船票補助為二階段面試日期當日、前一日或後一日之機票、船票往返證明。
4.摘錄行政院主計處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6點,機票部份應檢附單據如下:
(1) 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2) 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5.凡搭乘高鐵往返者,不得申請住宿費,高鐵車票證明需為二階段面試日期之車票,返回交通費證明,請於二階段面試後三日內寄回本校學務處生輔組辦理。
6.申請人需填申請表(由本校提供),並備妥存摺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符合申請資格證明影本(原住民學生請檢附戶籍謄本)及交通費證明供本校查驗及匯款使用。
*其他特殊需求考生包含: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之考生;懷孕、分娩或撫育3歲以下子女之考生。
7.關渡捷運站提供免費接駁車服務(所有面試考生與家長皆可搭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