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一、學歷(力)資格:
1.五專應屆或非應屆畢業生
2.二專應屆或非應屆畢業生
3.大學、四技或二技應屆或非應屆畢業生
4.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3條(報考二技同等學力)規定者
二、考生除須符合以上學歷(力)資格認定標準外,且必須符合下列兩項資格之一規定:
1.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
2.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臨界障礙者不符報考資格),且相關鑑定證明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或適用階段須為「高中職教育階段」或「中等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一年級」或「大專校院(含研究所)」,且鑑定證明須為就讀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或高等教育階段期間所核發,證明上無註記不適於升學大專校院時使用之說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