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符合學歷(力)資格,並符合下列2項資格之一: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
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臨界障礙者不符報考資格),且相關鑑定證明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或適用階段須為「高中職教育階段」或「中等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一年級」或「大專校院(含研究所)」,且鑑定證明須為就讀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或高等教育階段期間所核發,證明上無註記不適於升學大專校院時使用之說明。
符合以上認定標準及招生簡章規範者,可參加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或大專校院辦理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
大學、四技二專、二技等組別。
視覺障礙生、聽覺障礙生、腦性麻痺生、自閉症生、學習障礙生、肢體障礙生、其他障礙生。
各校受理報名時不限制考生之身心障礙別。
不辦理筆試,以書面資料審查及面試為主。
考生入學後須與一般生一起上課,學習標準與一般生相同,建議考生報名前可事先詢問各校之無障礙設施、教學輔具、住宿環境、針對身心障礙生所能提供之資源、輔導措施等資訊,亦可至招生學校網頁下載簡章查詢,再決定報考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