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專優先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總積分採計,包含(1) 多元學習表現(含服務學習及競賽)、(2) 弱勢身分、(3) 均衡學習、(4) 志願序積分、(5) 技藝優良、(6) 國中教育會考(含國文、數學、英語、自然、社會5科目及寫作測驗成績)等主項目;各項目(包含主項目及分項目)皆訂有積分採計方式及積分上限,且各項目不再加權計分,亦即報名學生之各超額比序項目依採計原則所得積分加總即為總積分,總積分上限為101分。
分發順位為先依超額比序總積分高低排定,如遇總積分相同時,再依報名學生之(1) 均衡學習積分、(2) 技藝優良積分、(3) 志願序積分、(4) 弱勢身分積分、(5) 多元學習表現積分、(6) 國中教育會考(含寫作測驗)積分、(7) 服務學習積分、(8) 競賽積分、(9) 國中教育會考國文3等級4標示、(10) 國中教育會考數學3等級4標示、(11) 國中教育會考英語3等級4標示、(12) 國中教育會考自然3等級4標示、(13) 國中教育會考社會3等級4標示、(14) 寫作測驗級分等「同分比序項目」之順序高低,進行比序決定分發順位。
積分採計項目 | 積分上限 | 積分採計項目計分說明 | ||
志願序 | 26 | 第1志願至第5志願:26分 第6志願至第10志願:25分 第11志願至第15志願:24分 第16志願至第20志願:23分 第21志願至第25志願:22分 第26志願至第30志願:2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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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學習表現 | 競賽 | 7 | 15 | 國際競賽及全國競賽:依照簡章所列之項目為限。 區域及縣市競賽:以縣市政府主辦者為限。 積分上限為7分 |
服務學習 | 15 | 幹部:擔任班級幹部、小老師或社團幹部任滿一學期得2分。 服務時數:參加校內或校外服務表現及時數累計,每1小時得0.25分。 積分上限為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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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藝優良 | 3 | 修讀技藝教育課程,以單一學期之百分制成績擇優採計,成績達90分以上得3分、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得2.5分、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得1.5分、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得1分 | ||
弱勢身分 | 3 | 低收入戶:3分 中低收入戶:1.5分 支領失業給付家庭:1.5分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1.5分 (限擇一身分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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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衡學習 | 21 | 採計健康與體育、藝術、綜合活動、科技等4學習領域之七上、七下、八上、八下、九上等5學期平均成績,各領域平均成績60分以上者可各得7分 | ||
國中教育會考 | 國文 | 6.4 | 33 | 各科成績依據3等級4標示: A++:6.4分 A+:6分 A:5分 B++:4分 B+:3分 B:2分 C:1分 |
數學 | 6.4 | |||
英語 | 6.4 | |||
自然 | 6.4 | |||
社會 | 6.4 | |||
寫作測驗 | 1 | 依據寫作測驗之級分: 6級:1分 5級:0.8分 4級:0.6分 3級:0.4分 2級:0.2分 1級: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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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積分上限 | 101分 |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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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類型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至六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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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性競賽(限國際科技展覽會、國際運動會) | 7分 | 6分 | 5分 | -- |
全國性競賽 | 6分 | 5分 | 4分 | 3分 |
區域及縣市競賽(以縣市政府主辦者為限) | 3分 | 2分 | 1分 | -- |
競賽種類 | 採認之競賽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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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競賽 | 全國語文競賽、 教育部文藝創作獎、 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 全國學生舞蹈比賽、 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 全國學生圖畫書創作獎、 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環境知識競賽、 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國中籃球聯賽、 國中足球聯賽、 國中女子壘球聯賽、 國中排球聯賽、 國中棒球聯賽、 全國運動會、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 全民運動會、 原住民雲端科展、 全國原住民兒童繪畫創作比賽、 原住民族語戲劇競賽、 原住民族語單詞競賽 |
國際科技展覽會 | 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 加拿大科學展覽會、 香港聯校科學展覽會、 新加坡科技展覽會、 國際(亞洲)科學博覽會、 美國國際永續發展科技展覽會、 荷蘭國際環境及永續發展展覽會、 歐盟青年科學家競賽、 倫敦國際青年科學論壇、 比利時科學博覽會、 義大利科學博覽會、 土耳其音樂科學工程博覽會、 突尼西亞科學博覽會、 巴西科學博覽會、 俄羅斯科學博覽會、 韓國科學博覽會、 國際瑞士人才論壇 |
國際運動會 | 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亞洲青年運動會、 奧林匹克運動會、 亞洲運動會、 亞洲沙灘運動會、 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 東亞青年運動會、 世界中學生運動會、 亞洲帕拉運動會、 帕拉林匹克運動會、 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 亞太聽障運動會、 世界運動會、 世界聽障青年運動會、 亞洲帕拉青年運動會 |
弱勢身分種類 | 得分 | 須繳附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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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 | 3分 | 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及戶口名簿影印本 |
中低收入戶 | 1.5分 | 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中低收入戶證明及戶口名簿影印本 |
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之子女 | 1.5分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之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或認定收執聯及戶口名簿影印本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 1.5分 |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資格且持有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開立之證明及戶口名簿影印本 |
學習領域 | 七上、七下、八上、八下及九上等5學期平均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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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與體育 | 達60分以上:得7分 |
藝術 | 達60分以上:得7分 |
科技 | 達60分以上:得7分 |
綜合活動 | 達60分以上:得7分 |
積分上限 | 最高21分 |
考試科目 | 精熟 | 基礎 | 待加強 | ||||
A++ | A+ | A | B++ | B+ | B | C | |
國文 | 6.4分 | 6分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1分 |
數學 | 6.4分 | 6分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1分 |
英語 | 6.4分 | 6分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1分 |
自然 | 6.4分 | 6分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1分 |
社會 | 6.4分 | 6分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1分 |
考試科目 | 6級分 | 5級分 | 4級分 | 3級分 | 2級分 | 1級分 |
寫作測驗 | 1分 | 0.8分 | 0.6分 | 0.4分 | 0.2分 | 0.1分 |
志願順序 | 志願序積分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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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志願 | 26分 |
第6~10志願 | 25分 |
第11~15志願 | 24分 |
第16~20志願 | 23分 |
第21~25志願 | 22分 |
第26~30志願 | 2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