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原則採一學年申請一次,惟有特殊情形(如轉學後下半學期報到者),得採個案處理。
本方案凡具在職證明即可,建議各校自行界定得否採兼職也符合申請之資格。
本試辦方案採一年申請一次,如到下一學年度仍未具備在職之資格,則須轉回舊制。
目前規劃不限申請年級,故各校須視該生是否能在新舊制加總年限不得逾10年的規範下畢業,再准駁其得否具備試辦方案資格。
本方案為學生修業採固定每16學分折算1學期,故重點為該系總學分為何,而非考量現行修業年限為多少年。
依各校自訂之學則規範辦理。
原則上須公告,但各校得自行採校院系之認定。
大學法第26條已有相關規定,保障學生權益,如身心障礙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3歲以下子女等,得延長修業期限,爰可個案酌予展延。
目前試辦方案規劃學籍管理方式說明如下:
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5條規定辦理,故無違反規定。
本方案著重協助在職學生、無休學、學分累積及學力培養等開放式大學理念,若該生該學期為0學分仍可申請在學證明,惟該生每年修業均為0學分,學校得可在每年度學生重新申請時,考量該生修業學分之情況再准駁其是否具備試辦方案之資格。
註冊率與現行規定無異,採大一新生入學每生於分子分母均以1計算。
成績排名為大學自主項目,建議本方案可採以修畢16學分數折抵1學期後,併入該系折抵換算後年級排名及申請獎學金(例如修畢16學分經折算後為大一,則列入該系大一排名);或建議針對此試辦方案之學生獨列成績排名或獎學金制度。
修讀每滿16學分數之當學期,可依規定提出申請弱勢助學金,並依現行規定一次補助32學分(含如軍訓、體育等0學分必修課程)之助學金金額為原則(下次申請時須滿48、80及112學分數),惟須扣除已請領學雜費減免費用或各政府機關助學金金額,併於現行「學年學分制」上學期調查辦理資格,下學期補助,直至修畢應修畢業學分數為止。
參加學分累計制之學生,可依各類學雜費減免法規之規定,每學期於就讀學校所定申請期限內提出學雜費減免申請,並以取得學位應修畢之學分數為限,核實計列減免金額,爰仍依各該學雜費減免規定辦理,毋須修正前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