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與學雜費減免

成績排名為大學自主項目,建議本方案可採以修畢16學分數折抵1學期後,併入該系折抵換算後年級排名及申請獎學金(例如修畢16學分經折算後為大一,則列入該系大一排名);或建議針對此試辦方案之學生獨列成績排名或獎學金制度。

修讀每滿16學分數之當學期,可依規定提出申請弱勢助學金,並依現行規定一次補助32學分(含如軍訓、體育等0學分必修課程)之助學金金額為原則(下次申請時須滿48、80及112學分數),惟須扣除已請領學雜費減免費用或各政府機關助學金金額,併於現行「學年學分制」上學期調查辦理資格,下學期補助,直至修畢應修畢業學分數為止。

參加學分累計制之學生,可依各類學雜費減免法規之規定,每學期於就讀學校所定申請期限內提出學雜費減免申請,並以取得學位應修畢之學分數為限,核實計列減免金額,爰仍依各該學雜費減免規定辦理,毋須修正前開辦法。